起因為2007年5月,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搬場公司)發(fā)明百度的“競價排名”欄目網頁中,呈現(xiàn)大批假冒大眾搬場公司的網站鏈接。這些網站全部應用了大眾注冊商標,并以與大眾搬場公司的企業(yè)名稱雷同或近似的名稱招攬搬場物流業(yè)務。
無一例外,這些網站首頁的醒目地位,都標有“大眾搬場”字樣以及藍、白、紅三色方塊圖案組成的商標。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被鏈接的第三方網站均接收了百度網的"競價排名"服務,這些網站未經原告大眾搬場公司允許,在其網頁明顯地位突出應用包含原告注冊商標字樣的企業(yè)字號,使相干大眾,產生誤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大眾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擅自應用他人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動。
法院還認為,作為搜索引擎,百度不應被認定為直接實行了商標侵權行動,其行動也不構成直接的虛偽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動。但是,三被告未盡合理注意任務,主觀上存在錯誤,客觀上幫助了第三方網站實行了商標侵權行動,并造成了侵害成果。因此,法院認定,被告與直接侵權的第三方網站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民事義務。
上海市二中院最終判定,被告在百度“競價排名”欄目標首頁刊登聲明,打消影響,賠償原告大眾搬場公司喪失5萬元。
在向上海市高院上訴過程中,百度突然撤訴,判決于2009年1月生效。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