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安徽9月14日電 (記者吳貽伙) 合肥市新站開發(fā)試驗區(qū)原財政局局長董黎明所收受的1180萬元到底是其借款還是“干股”終于有了說法。9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董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其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20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一審法院在該判決中還確認,董黎明所收受的1180萬元系“干股”而非其個人借款。
一審法院認為,董黎明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原合肥市郊區(qū)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合肥市新站區(qū)財政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之便或其職務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及公司股份共計價值人民幣120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針對董黎明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接受有關個人及公司分別為其出資180萬元和1000萬元而合作開辦公司的指控,此案一審開庭審理時,董黎明及其辯護人均提出這兩份“干股”系借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董黎明與劉某對于該180萬元未簽訂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利息及還款方式,董黎明及劉某在尊貴公司成立后長達數年的時間內從未有過歸還錢款或催要借款的行為及意思表示,顯然不符合常理,同時董黎明對于劉某替其出資,由董黎明指定的人參與合作開辦公司,董黎明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劉某謀取利益的權錢交易均是明知的。故董黎明及其辯護人當庭關于180萬元系借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對于瑤海建安公司代董黎明出資的1000萬元是否是借款問題,一審法院查明,瑤海建安公司與董黎明指定的周、段某所簽訂的借款協議,是為了應付檢查及完善瑤海建安公司的財務報表,而非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董黎明主觀上明知其應繳納的1000萬元股本金由瑤海建安公司為其墊付,且董黎明系公職人員,其也承認家庭財產根本不具備1000萬元借款的償還能力,其在借款之后亦從未有過還款的行為及意思表示。同時,董黎明對于這之間存在的權錢交易性質也是明知的。故關于此節(jié)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也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董黎明所收受的上述兩份共計1180萬元的“干股”的行為應認定為受賄。鑒于董黎明在辦案機關接受調查時,主動交待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對其應認定為自首,可減輕處罰,同時董黎明于案發(fā)后退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23萬元,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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