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新聞網(wǎng)6月28日訊 為了獄友情,假釋中的袁某幫人購買冰毒,后與鄭某合伙,一同販賣冰毒;為了朋友情,1988年出生的陳某幫袁某一同押車購買毒品,并未參與聯(lián)系、販賣冰毒的他依然成了販賣毒品的共犯;為了愛情,1989年出生的蔡某在公安機關(guān)搜查時,幫男友袁某窩藏冰毒。今年3月27日,奎文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販毒案,6名被告中有4名被判處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中有3人是“80后”。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后于5月底撤訴,現(xiàn)在該判決已正式生效。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其主題是“抵制毒品,參與禁毒”。目前毒品犯罪越來越年輕化,很多年輕人沾染毒品只是覺得好玩,但是一旦沾染上很可能是一輩子的悔恨。
袁某
假釋期買賣冰毒
再次獲刑十二年
2004年12月,奎文區(qū)的袁某因犯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2010年2月被假釋后,袁某一直賦閑在家。2010年10月的一天,袁某突然接到了服刑時的獄友遲某(另案處理)的電話,讓他幫忙去膠州買點冰毒。袁某想反正自己沒事干,替他跑一趟風(fēng)險也不大,還能弄點吸,就答應(yīng)了。
袁某這趟膠州之行十分順利,回來后,他無意中跟一同吸毒的鄭某說起了這件事。鄭某經(jīng)營著一家公司,但是長期吸毒,投入很大,他聽袁某說買冰毒這么簡單,就打起了小算盤,鄭某出錢,袁某出力,兩人以販養(yǎng)吸合伙買賣毒品。 2010年11月,鄭某給了袁某7500元購買冰毒,袁某聯(lián)系獄友遲某,前往膠州購買了約11.3克冰毒。拿到貨后,兩人用電子秤把冰毒分成了10包,每包約0.8克,出售時說是1克,一包1000元。第二天,便賣光了。鄭某見銷路這么好,不僅夠自己吸,還能賺不少錢,就想繼續(xù)買賣。
2010年底,遲某被抓后,袁某轉(zhuǎn)而聯(lián)系跟遲某打交道時認(rèn)識的鄉(xiāng)某,結(jié)果被騙走7000元。被騙后,袁某再不去膠州買冰毒了,去煙臺的獄友劉某(另案處理)和姜某那里購買。幾次順利的買賣后,鄭某和袁某的膽子越來越大,生意也越做越大。就這樣,從2010年10月到2011年4月,兩人共合伙買賣冰毒共計91.5克。
最終,法院判決鄭某犯販賣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判決姜某犯販賣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撤銷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對袁某予以假釋的刑事裁定,袁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8萬元,與前罪未執(zhí)行刑期一年七個月十九天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陳某
朋友買毒他幫押車
同樣犯販賣毒品罪
1988年出生的陳某原本經(jīng)營著一家足療店,日子過得很安穩(wěn),雖然他有點喜歡溜冰,但毒癮不大。然而,今年24歲的陳某萬萬沒有想到自己的毒癮會一發(fā)不可收拾,還被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這一切都是源于他推辭不過,朋友買毒時幫忙押了幾趟車。
事情還得從2010年11月說起,當(dāng)時袁某第一次幫鄭某去膠州買毒,處在假釋期的他擔(dān)心路上碰到查車的警察會做賊心虛露了餡,就讓陳某一起去。袁某一再保證只是讓陳某陪著,并不讓陳某參與買賣,并承諾事成之后會重謝。經(jīng)不住死纏爛打,陳某心想只是幫朋友押個車而已,即便是以后真出了事也不會與自己有關(guān)。
就這樣,陳某跟著袁某去膠州買了冰毒,回來后,袁某很講義氣地分給陳某一點讓他吸著玩。2010年11月中旬到2011年1月底,陳某先后3次跟袁某去膠州買冰毒,也因為每次回來后都有免費的冰毒吸,陳某的毒癮越發(fā)嚴(yán)重。
審理中,陳某辯稱自己不知道袁某販賣毒品,也沒有獲利。經(jīng)查,陳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提供幫助,無論其是否獲利,其行為均構(gòu)成販賣毒品的共犯,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販賣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楊某
貪圖小利介紹買家
23歲姑娘獲刑十年
2010年底,遲某被抓,被鄉(xiāng)某騙走7000元錢后,袁某便開始物色其他出售冰毒的賣家。
2011年4月份,袁某在溜冰時認(rèn)識了1989年出生的女生楊某,得知袁某有意購買冰毒時,楊某胸有成竹地保證能給袁某聯(lián)系賣家,事成后分點好處就行。
答應(yīng)袁某后,楊某開始聯(lián)系溜冰時認(rèn)識的煙臺朋友,通過他們認(rèn)識了姜某。確定好時間地點后,楊某領(lǐng)著袁某和鄭某來到煙臺姜某處按照13000元一盎司的價格買了兩盎司冰毒,她也如愿分得了一點冰毒算作辛苦費。據(jù)楊某供述,她在2011年4月中旬以后共給袁某和鄭某聯(lián)系購買了3次冰毒,共分得了4包算作好處費。
審理中,楊某辯稱自己幫袁某和鄭某介紹買毒品沒有好處,只是為了還鄭某的人情,也不知道袁某和鄭某是販毒。法院認(rèn)為,楊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從中介紹,無論其是否獲利,其行為均構(gòu)成販賣毒品的共犯,以其參與的數(shù)額認(rèn)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可認(rèn)定為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減輕處罰,判處楊某犯販賣毒品罪,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萬元。
蔡某
男友被逮她藏匿毒品
構(gòu)成從犯入獄十個月
2011年5月31日,袁某被抓獲。當(dāng)日下午,袁某的同居女友,1989年出生的蔡某見袁某出去好久還沒回家就給袁某打電話。剛開始袁某沒有接電話,后來接起電話后,蔡某覺出袁某語氣不對,意識到袁某可能因為販賣冰毒被抓了。蔡某知道家里的冰箱底層還有袁某藏的冰毒,擔(dān)心民警搜查出來會加重男友罪行,她便把20多克冰毒藏到了院子里的一棵樹下。
當(dāng)民警來袁某家搜查時,蔡某一再否認(rèn)不知道冰毒藏在了什么地方,后來經(jīng)過民警的勸導(dǎo),蔡某才交出藏匿的毒品。
審理中,蔡某辯稱自己到案后如實供述,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是初犯,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予以采納,判處被告人蔡某犯窩藏、轉(zhuǎn)移毒品罪,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官說法
幫助犯罪也犯法
本案主審法官張敏潔分析道:本案中陳某的獲罪具有很高的警示意義,審理中陳某再三強調(diào)自己只是陪朋友出車,并沒有直接參與聯(lián)系、販賣毒品,為什么會被判處同樣的罪名,因為陳某明知袁某販毒還提供幫助就構(gòu)成了幫助犯。對此《刑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主犯的指揮,參與實施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不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雖然直接參與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望風(fēng)放哨等。(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通常所說的幫助犯。幫助犯,主觀上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知他人所實施的是犯罪行為并且這種行為將產(chǎn)生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也明知自己實施的幫助行為有助于他人犯罪行為的完成和促使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仍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而為實行犯提供幫助?陀^上,雖然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行為,但卻以各種不同的方式,為實行犯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如為實行犯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biāo)、消除犯罪障礙;又如事前通謀、事后幫助實行犯銷毀罪證、轉(zhuǎn)移贓物等。
本案被告人陳某就屬于典型的幫助犯,具體量刑時,對于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記者 陳旭 本報通訊員 李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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