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人聶兵在沈陽市多次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共計16 000余支。
2007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關德鑫在沈陽市3次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共計800支。
2007年1月間,被告人劉志順在廣東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飛販賣海洛因共計80克。
2007年5月間,被告人劉巍與高寶璠合謀制作氯胺酮。高寶璠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獲悉被告人張金龍發(fā)布的出售氯胺酮制作技巧的信息后,由劉巍出資,高寶璠至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向張金龍學習制作氯胺酮技巧,后高寶璠據(jù)此制作出氯胺酮1 540克。
(二)裁判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巍與被告人迂飛違背毒品管制規(guī)定,結伙制作海洛因勾兌液落后行販賣,劉巍還伙同他人制作氯胺酮,其行動均已構成販賣、制作毒品罪。被告人侯瑛、張朝剛、高寶璠伙同他人非法制作毒品,其行動均已構成制作毒品罪。被告人劉志順、聶兵、關德鑫非法販賣毒品,其行動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金龍向他人傳授制作毒品的犯法方法,其行動已構成傳授犯法方法罪。劉巍伙同他人販賣、制作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法中系主犯,且曾因犯法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惡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迂飛伙同他人販賣、制作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法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分。鑒于其在共同犯法中的作用相對小于劉巍,對其判處逝世刑,可不立即履行。侯瑛、張朝剛、高寶璠伙同他人制作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法中系主犯,均應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法處分。聶兵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在共同犯法中系主犯,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和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關德鑫的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減輕處分。關德鑫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分。劉志順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應依法懲處。張金龍為牟利,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出售制作毒品技巧的信息,并向高寶璠傳授制作氯胺酮的具體方法,高據(jù)此制作氯胺酮1 540克,犯法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劉巍判處并核準逝世刑,對被告人迂飛判處逝世刑,緩期二年履行,對被告人侯瑛、張朝剛、高寶璠分辨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五年,對被告人劉志順、聶兵、關德鑫分辨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和十年,對被告人張金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李德忠等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基礎案情
被告人李德忠,男,漢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夏世云,男,漢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無業(yè)。1994年12月因犯偷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18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馬忠甫,男,漢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無業(yè)。1994年8月因犯偷盜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5月22日刑滿釋放。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間,被告人李德忠伙同顧小娟(已逝世亡)從四川省成都市購置 “K粉”(氯胺酮),由賣家通過物流公司寄運至福建省石獅市,李提取后在當?shù)刎溬u。李德忠、顧小娟先后雇傭被告人夏世云、馬忠甫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世云提取3次共計8 000克“K粉”,馬忠甫提取8次共計17 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世云租住處查獲“K粉”238克,在馬忠甫租住處查獲“K粉”5 100克。
2008年3月下旬,經(jīng)被告人李德忠接洽,被告人夏世云到重慶市購得大麻450克帶回石獅市,夏與被告人馬忠甫將大麻摻入香煙,重新包裝成大麻煙,除部分販賣外,破案后查獲大麻煙絲100克。
2008年4月8日,彭方建(另案處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運李德忠購置的2 000克“K粉”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
2008年4月11日,被告人馬忠甫到石獅市的物流公司領取李德忠購置的“K粉”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緝獲“K粉”5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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