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稿費”是違紀不是犯罪?
辦案檢察官指出,汪風雄明知吳某送錢就是為了教材教輔資料能方便地進入書目而仍然接受,而他也利用職權幫吳某達到了目的,其權錢交易關系顯而易見
2001年至2006年,汪風雄分管四川省教科所工作,擔任教材教輔資料編委會主任。同時,他作為分管基礎教育處的副廳長,在與相關部門聯(lián)合審定、會簽各類教學用書目錄、推薦用書目錄的工作中,代表四川省教育廳行使審定、發(fā)布簽字權。四川省教科所原所長吳某看中了這一點,利用一切機會向汪風雄獻殷勤,真可謂“該出手時就出手”。
2001年4月,在汪風雄赴美國學習前夕,吳某讓教科所財會人員以“學習補貼”的名義從稿費收入中拿錢換了5000元美金交給汪風雄!
教科所集資修建職工宿舍時,汪風雄從該所購買了一套住房,并進行了裝修。2005年下半年,吳某以支付“審稿費”的名義提取3萬元,送給了汪風雄!
2001年至2006年,為名正言順地支付給汪風雄“稿費”,吳某煞有其事地擬訂了一份稿費發(fā)放方案:直接編寫人員按字數(shù)發(fā),其他輔助人員適當補貼,組織管理人員(含編委會主任、編委會成員)適當發(fā)給組稿費、審稿費。但顧忌到給編委會主任、編委會成員發(fā)錢的影響,這一方案最終沒有成文,更沒有公開。但吳某仍以汪風雄任編委會主任,對教材教輔資料編寫范圍、教學進度和難度等方面進行了宏觀指導為由,于每年春秋兩季分別向汪風雄支付“稿費”,共計人民幣26.5萬元。2006年下半年,得知汪風雄不分管教科所工作的消息后,吳某以“審稿費”的名義送給汪風雄6萬元,感謝他的關照。
6年間,汪風雄從吳某處共獲取“稿費”、“住房補貼”、“學習補貼”等共計人民幣35.5萬元、美金5000元。而經(jīng)汪風雄審定,四川省教科所編寫的教材教輔資料進入四川省《教學用書目錄》、《推薦用書目錄》從來都是一路綠燈,順利通過,確保了該所每年穩(wěn)定的稿費收入。同時,汪風雄對教科所超標買車問題、對吳某違規(guī)創(chuàng)辦印刷廠的事也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對收受吳某人民幣35.5萬元、美金5000元的事實,汪風雄認為只是違紀,不是犯罪。辦案檢察官指出,違紀與犯罪的本質區(qū)別就是收受錢物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即是否成立權錢交易關系。汪風雄作為四川省教育廳黨組成員、分管副廳長,無論是對吳某個人,還是對教科所的業(yè)務,包括教材教輔資料的編寫、進入書目的審批、下發(fā)使用,都具有管理制約的職權。汪風雄明知吳某“送錢就是為了搞好關系,就是為了教材教輔資料能方便地進入書目”,而仍然收受其錢財,其權錢交易關系顯而易見。
汪風雄認為自己作為教材教輔的編委會主任,在教材教輔資料的編寫過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因此所得錢款應該是勞務費,而不是受賄。但他不應該忘記,作為副廳長、編委會主任的職責之一就是組織教材教輔資料編寫,而他每月的工資就是對他履行職責、稱職工作的報酬,怎么還能有如此反常的勞務費一說呢?
另經(jīng)查,2003年底至2007年初,汪風雄還擔任四川省農(nóng)村中小學遠程教育工程招標領導小組組長,承擔組織研究決定招標條件設置、工程付款審批等職權。成都一家公司為達到競標成功、順利驗收付款等目的,該公司總經(jīng)理易某先后5次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汪風雄11.8萬元。汪風雄均一一笑納。而汪風雄在如何選擇投標企業(yè)上確定了優(yōu)先考慮本地企業(yè)作為內部掌握的基本原則,成都這家公司由此而如愿以償。
如何區(qū)分權錢交易和禮尚往來?
辦案檢察官認為兩者有著本質區(qū)別,權錢交易有四個構成要素。
8月19日,汪風雄案的一位辦案檢察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汪風雄認為自己與送禮人的關系是一種正常的禮尚往來,而非權錢交易。其實,權錢交易和禮尚往來是有本質區(qū)別的。構成權錢交易有四個要素:一是行為人具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二是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三是收受財物與謀取利益具有關聯(lián)性,且均與行為人的職務活動、職權行為相聯(lián)系;四是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具有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的主觀故意。汪風雄的行為這幾個要素都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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