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江方面堅稱該借據(jù)真實有效。沈曉剛說,徐紹芳借款時出具了借據(jù),并在該團體財務部門辦理了正式借款手續(xù)。徐已從萍礦團體董事長任上退休二年,也不存在為錦江團體謀取利益而被承諾退休后給予財物和利益的事實。
2010年2月,錦江團體以逾期未歸還借款為由起訴徐紹芳。2月9日,杭州西湖區(qū)法院判決徐紹芳歸還本金150萬元及支付利息1.26萬元。徐紹芳未上訴。
而江西紀檢部門根據(jù)徐的問訊筆錄,認為該借據(jù)系事后捏造。3月24日,宜春檢察院簽發(fā)傳喚鈄正剛通知書。3月26日,宜春檢方找到杭州市紀委,請求對鈄進行調(diào)查并盼望當?shù)叵喔刹块T配合協(xié)查;鈄再次做了筆錄。
“錦江團體的出借行動不能認定為行賄”。6月28日,由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律咨詢中心出具的《法律咨詢看法書》(中法書字[2010]第0623號)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錦江團體鈄正剛與徐紹芳的借貸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將150萬元的借款認定為行賄。若對鈄正剛采用強迫措施,存在證據(jù)不足的問題。
這份由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趙秉志、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等法學權威簽名的報告分析,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錦江團體為謀取不當利益向徐紹芳供給財物。
杭州錦江團體是否“侵吞”、“挪用”安源資金,記者求證江西省國資委。江西省國資委主任李天鷗對本報記者回應稱,他表現(xiàn)不控制這方面的情況,“這個要問江西省紀委。”
據(jù)悉,“徐紹芳專案”已引起最高國民檢察院信訪部門及江西省委常委、紀委書記尚清的高度關注——最高國民檢察院檢察官王德光、張偉帶隊前來杭州督察此案,而江西方面則調(diào)集了多名警力查辦涉案人員。
但在接收記者電話咨詢時,徐案經(jīng)辦人、宜春檢察院檢查官吳子牛拒絕供給相干詳情。徐紹芳專案組組長涂志白始終沒有接聽本報記者的電話。
(本報記者徐英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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