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協(xié)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李達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待法院判決生效后依法沒收,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達球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錦新明實業(yè)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鐘山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譚玉和等17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yè)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095萬余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達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由于李達球歸案后能夠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檢舉他人犯罪線索后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積極配合追繳查扣贓款贓物,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李達球受賄判決結果出來了,判了15年,你對此有什么看法?李達球受賄判決結果稱李達球受賄共計約1095萬元,判處15年有期徒刑,會減刑嗎?下面讓我們看看李達球受賄判決結果。(原標題:廣西政協(xié)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一審獲刑15年 )
李達球受賄判決結果
李達球受賄判決結果:判決結果
10月13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協(xié)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李達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待法院判決生效后依法沒收,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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