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薔 通訊員孫中梅)曾是一代黑客佼佼者的王某,因涉嫌傳授黑客技術、出售黑客工具,將面臨嚴肅的刑罰處置。今天記者獲悉,王某因涉嫌提供侵入、控制計算機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已被檢察院批準逮捕。據(jù)悉,該罪屬于刑法修正案(七)規(guī)定的新罪名。
2003年5月,王某憑借自己對計算機網絡的熱愛,成為黑客程序界的高手,并創(chuàng)建了一家網站,在網站上開展黑客軟件的共享,探討一些技巧。
2009年,王某以網站為平臺,在海淀區(qū)成立了一家公司,自任法人,同時招聘了一批曾在網絡安全公司或大型殺毒軟件公司供職、具備較高計算機技術,在黑客圈內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擔任網站顧問、專職講師等。
該公司的收入來源主要是通過提供網絡培訓及軟件下載等收取會員費用。據(jù)調查,其中70%的會員入會意圖就是學習黑客技術。公司曾開辦了一期面授班,繳費學員為12人,每人9800元,培訓內容為網絡安全及黑客技術。至案發(fā)時公司通過上述方式獲利高達20余萬元。 這家公司的行為不久即納入公安機關的偵查視線,經過長達1年的偵查,公安機關最終掌握了該網站服務器群所在地以及公司傳授黑客技術、出售黑客工具的具體事實。
經北京市網絡安全保衛(wèi)處遠程勘驗及偵查,查證在黑基網的VIP會員下載區(qū),網站提供黑客全能工具箱以及各種黑客程序及工具。而根據(jù)國家計算機網絡權威部門以及大型網絡安全公司的相關鑒定,上述程序、工具均屬于危害性較大的網站侵入、控制工具。
檢察官析案
“培訓黑客”是個新罪名
王某涉嫌的罪名是提供侵入、控制計算機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
據(jù)悉,該罪屬于刑法修正案(七)規(guī)定的新罪名,該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但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其犯罪客體是國家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安全。
檢察官指出,本罪屬于情節(jié)犯,能否認定嫌疑人的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是區(qū)別其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而犯本罪的,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王某創(chuàng)建的黑客網站不但提供網站侵入、控制工具,還大規(guī)模培訓黑客技術,實屬情節(jié)嚴重,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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