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下班途中駕駛無牌摩托車遇車禍身亡,鄒城人力資源部門對張某作出了構成工傷的認定,用人單位提出異議,認為不構成工傷,并將人力資源部門訴至法院,鄒城法院一審后作出維持工傷認定的判決。
2009年6月份,張某在鄒城一家實業(yè)公司任臨時性護衛(wèi)隊員。一天下班后,他無證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回家,途中與一輛無牌貨車相撞,當場死亡。2009年9月,張某家人向鄒城市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10年2月,鄒城市人力資源部門作出決定,認定張某死亡系工傷。張某所在公司不服又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
鄒城該實業(y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不服工傷認定有以下理由:一是公司護衛(wèi)隊員一般住單位宿舍,其上下班路線應當是宿舍至上班的地點,而張某是在回家路上遭遇的車禍。二是車禍系由雙方均違章行駛,經交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對于事故發(fā)生,張某責任應自負。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所在單位雖統(tǒng)一安排住宿,但不能因此界定職工下班的路線僅僅為單位到職工宿舍,下班途中是指職工離開單位到家的合理路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部門依法認定張某系工傷并無不當。張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雖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guī),但該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范圍,不在法律規(guī)定排除工傷的范圍內。張某違章駕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仍應該認定為工傷。被告鄒城人力資源部門作出的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作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