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后三次入獄 拘禁他人敲詐被抓
日前,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胡某(胡鵲橋,男,岳陽縣步仙鄉(xiāng)人,小學文化,無業(yè))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至此,現(xiàn)年28歲的岳陽縣青年胡某近十年來,因冒充警察,以和女青年談戀愛為幌子招搖撞騙,先后三次獲刑。累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2002年2月和2006年10月,胡某因冒充警察,以和女青年談戀愛為幌子招搖撞騙,先后被岳陽縣人民法院和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五年。然而,2010年5月24日,胡某第二次刑滿釋放后,依然惡習不改,伺機身著警服、攜帶偽造的人民警察證和仿五四式手槍繼續(xù)招搖撞騙作案。
2010年9月,被告人胡某經(jīng)人介紹結(jié)識了臨湘市女青年陶某。之后,胡某身著公安制服,持偽造的人民警察證,攜帶仿五四式手槍,冒充警察騙取了陶某的信任。胡某在以戀愛為幌子與陶某交往的一個多月時間里。先后以“去溫州出差”、“給領(lǐng)導送人情”急需錢為由,騙得陶某人民幣400元及其父陶歸某人民幣4000元。
2010年11月初,陶某的姑父雷某因犯盜伐林木罪,被岳陽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關(guān)押。被告人胡某獲此訊息后,再次身著公安制服冒充警察。對陶某、陶歸某及雷某之妻陶寶某等人謊說自己與某公安局長關(guān)系極好,只要花點錢拉關(guān)系就可為雷某撤案、將雷某從監(jiān)獄放回家。騙取了陶寶某等人的信任后,騙走陶寶某的人民幣30000元及價值人民幣330元的芙蓉王牌香煙1條。所騙贓款贓物被胡某揮霍一空。
2010年11月11日15時,陶歸某來到臨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報案后,民警立即展開縝密偵查。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胡某的犯罪證據(jù)。然而,胡某居無定所且騙走陶寶某30000元逃往外地多月不歸。公安機關(guān)數(shù)次對其實施抓捕均未果。2010年年11月19日,胡某被列入網(wǎng)上逃犯通緝。
2011年5月8日凌晨1時許,王某(男,17歲,臨湘市人)采取“順手牽羊”的手段,將潘某(另案處理)放在自己家客廳沙發(fā)上裝有2500元人民幣的錢包盜走。
同年5月9日下午,潘某以懲戒王某盜竊的理由,邀集姜某(另案處理)等人,于當晚9時許,在岳陽市汽車站聯(lián)運網(wǎng)吧門口,強行將王某帶到岳陽市某商務(wù)會所4107房內(nèi)。對王某進行了毆打。爾后,潘某打電話要剛剛從溫州潛回岳陽的被告人胡某迅速趕來4107房。
胡某一跨進房間,便向王某亮出偽造的人民警察證。冒充警察對王某實施恐嚇和毆打,并從王某身上搜出人民幣2000多元(系從潘家所盜贓款)裝入攜帶的公文包里。接著,潘某打電話通知王某的父親王熊某趕來協(xié)商處理。王熊某匆匆趕到4107房后,被告人胡某及潘某、姜某等人與王熊某談判,要王熊某支付人民幣80000元贖回王某。
次日凌晨2時許,王熊某正巧妙地與被告人胡某及潘某、姜某等人在4107房周旋、拖延時間之際。公安機關(guān)接群眾舉報及時趕到現(xiàn)場,將被告人胡某及潘某、姜某等人抓獲。當場從胡某身上和攜帶的公文包中搜出偽造的人民警察證一本、仿五四式手槍一支、子彈一發(fā)及人民幣2000多元。至此時,被害人王某被潘某、胡某、姜某等人非法拘禁時間長達5個多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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