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7月6日訊(記者 林瑩)通過多次虛報工程項目套取工程款及截留公款的手段,貪污公款20余萬元;多次收受工程包工頭賄款共35萬元。屯昌縣水務局原局長曾令史因涉嫌貪污、受賄,日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曾令史不服,提出上訴。
南國都市報記者懂得到,該案由屯昌縣檢察院偵察終結(jié)。屯昌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曾令史有期徒刑11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偤托唐18年,決定履行有期徒刑15年。曾令史受賄所得贓款3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國民幣20余萬元予以退賠給屯昌縣水務局。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到2008年12月期間,曾令史五次通過下屬單位套取工程款國民幣182200元,款項歸個人安排和應用。曾令史在任屯昌縣水務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二次截留縣農(nóng)綜辦支付給縣水務局管理費國民幣2萬元。該款由曾令史安排和應用。以上貪污所得贓款共計國民幣202200元。2006年到2009年春節(jié)期間,曾令史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工程包工頭賄款,共計國民幣35萬元。
據(jù)辦案檢察官介紹,曾令史收受包工頭賄款35萬元,全部歸個人應用。用于女兒上大學費用12萬元,兒子上學費用7.2萬元,父母生活、醫(yī)療費用3萬元,家庭生活費4萬元。
法院認為,曾令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用多次虛報工程項目套取工程款及截留公款的手段,累計貪污公款國民幣202200元;違背國家的規(guī)定,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國民幣35萬元,數(shù)額宏大。其行動已分辨構(gòu)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對應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曾令史犯貪污罪、受賄罪的罪名成立。曾令史在辦案機關(guān)對其貪污罪惡進行偵察時,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未控制的受賄罪惡,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曾令史犯案后退還部分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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