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著,如果旅客自主選擇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后,一旦在旅途中發(fā)生了傷害,如果有鐵路部門的責任,將可以享受到兩份保險保障。
取消強制險費用沒想象中高引來網(wǎng)友紛紛吐槽
“火車票降的價買瓶飲料都不夠”
元旦假期及以后的火車票取消了2%的鐵路強制險費,價格將全面下調(diào),但所降費用多是塊兒八毛的錢。對此,市民和網(wǎng)友紛紛吐槽,火車票降價略顯不足,調(diào)價幅度太小,“火車票降的價,買瓶飲料都不夠”。“新規(guī)執(zhí)行后票價約按票面金額的1%左右下調(diào),票價低于30元的根據(jù)取舍規(guī)則基本不變,其余降價幅度也僅在0.5元到數(shù)元之內(nèi)!乘客花300元錢買火車票只能省約3元錢,省的錢還不夠買瓶飲料……”對于火車票全面降價一事,網(wǎng)友“北極星星”顯得頗有微詞。
和“北極星星”有著同樣想法的人不在少數(shù)。“火車票降價,降0.5元、1.5元的較多,和我開始想象中相差得實在太多了。”市民李先生介紹,最開始聽說火車票要全面降價的消息后,他心里特別高興,期待也比較高,最初他以為火車票價格怎么也要降十幾元左右。盡管了解到火車票降低的只是取消的基本票價2%部分,但李先生仍表示火車票降價幅度讓自己有些失望,認為鐵路部門應公開火車票價的構成和票價形成機制,讓消費者明白火車票價是否合理、是否物有所值。
(記者趙云龍)
專家觀點
強制保險費取消專家稱意義重大
從明年元旦起,所有火車票將不再包含基本票價2%的保險費用,這意味著,乘坐火車的乘客將不再被強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現(xiàn)在鐵路部門在出售車票時附加“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主要依據(jù)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與條例同時出臺的,還有飛機和輪船的類似強制保險。1987年、1989年,我國相繼廢除了輪船和飛機的類似保險,由旅客強制保險改為自愿保險。而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卻一直延續(xù)了下來。
該項強制保險之所以為人詬病已久,主要原因是其違反了保險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諸多法律的基本理念。首先,保險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xié)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而該條例從嚴格意義上講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規(guī),只屬于部門規(guī)章,這與保險法存在明顯沖突,該項條款本應視為無效規(guī)定。
再者,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就是說,在我國法律制度的設計中,除非旅客有著故意或重大過失,運輸所產(chǎn)生風險成本一般由承運人來承擔,為了規(guī)避運輸風險進行投保當然也是承運人的責任。可是,鐵路旅客強制保險卻讓旅客承擔了本該由鐵路運輸企業(yè)承擔的保險費,顯然是轉嫁了責任和成本。
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于服務者提供的服務信息,旅客購票實際上與鐵路運輸企業(yè)形成合同關系和保險關系。作為保險服務的主體,鐵路部門應公開釋明。但實際上,鐵道部一直采用售票的默示行為強制要求旅客投保,數(shù)十年來,既未在火車票上注明票價中含有的保險費份額,更未另行提供給旅客購買保險的相關票據(jù)憑證。不得不說,這已構成了對旅客知情權的侵害。
因此,此次國務院將作為鐵路旅客強制險依據(jù)的該項條例進行了廢止,不僅是保護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現(xiàn),更是維護法律體系和諧統(tǒng)一,消除下位法與上位法、特別法與普通法沖突矛盾的積極實踐,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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