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蒂尼(George Stinney)1944年遭處決時年僅14歲,他個子瘦小,體重只有43公斤,據(jù)報道當年坐上電椅受刑時,還得墊一本厚書。
南卡羅來納州巡回法院法官穆倫(Carmen Tevis Mullen)17日在29頁的判決書中說,史蒂尼遭起訴處決,“依據(jù)憲法根本違反正當程序”。他認為,最大的不公不義莫過于侵犯個人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報道稱,史蒂尼是在2個11歲和7歲的白人女孩遭毆打致死并棄尸溝渠后被捕,他只受審一天,執(zhí)法人員宣稱他招認殺害兩女,但法院紀錄不見他的自白書。
雖然有位白人律師為史蒂尼辯護,但穆倫指出,該律師似乎毫無作為。
全部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只討論了幾分鐘就將史蒂尼定罪,他的律師卻未提出上訴,這個動作原本可以讓他暫緩執(zhí)行死刑。
而史蒂尼的家人在事發(fā)后都逃離家鄉(xiāng)艾爾克魯鎮(zhèn)(Alcolu),害怕在群情激憤的情況下會遭到報復。
據(jù)悉,他的兄弟姐妹如今都已70和80來歲,他們在一批律師支持下,近年來致力爭取重審此案。他的妹妹凱撒琳(Katherine Stinney Robinson)告訴當?shù)貓蠹垺堵鼘帟r報》(Manning Times):“我覺得很激動,因為這是遲來的正義! (實習編輯:彭海艷 審核:譚利婭)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