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記者 陳珍 通訊員 孫云帆)張某所有車輛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側翻,將施工人員砸傷,其承保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以非交通事故為由拒絕理賠。汶上法院受理此案后,經(jīng)審理認定構成保險事故,并判決該保險公司仍承擔相應理賠責任。
原來,原告張某為其所有的混凝土輸送泵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了交通強制險及第三者商業(yè)保險。不料該車輛在東平縣原湖河道護坡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側翻,將施工人員黃某砸傷。傷者黃某將張某訴至東平法院,東平法院判決張某賠償黃某各項損失34萬余元。張某與黃某和解后,張某賠付黃某30萬余元,黃某放棄其余賠償款,張某已經(jīng)履行完畢。
原告張某就該事故向被告理賠時,被告以非交通事故為由拒絕理賠。汶上法院受理該案后,查明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第六條內(nèi)容為:“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
汶上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系有效合同。雖然該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的特征和構成要件,不是交通事故,但符合保險條款第六條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保險事故,因此,被告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予以賠償,并依法作出被告賠付原告張某保險理賠款10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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