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逃避債務、轉(zhuǎn)移資產(chǎn),不惜拉上認識了十多年的好朋友,偽造了三張借條,用來捏造債權債務關系,打起了“假官司”。
近日,由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王兆清、石宏強涉嫌虛假訴訟案宣判。
“你直接去法院告我,就說我欠你的錢”
2013年8月,王兆清成立了濟寧聚財投資有限公司,干起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買賣”。2015年4月的某一天,王兆清找到了開出租車時認識的朋友石宏強,二人十多年的感情很是深厚。
“老石,我的投資擔保公司出了點問題,警察可能會找上我,我想給自己留點錢,保住車和手續(xù),想請你幫個忙”。王兆清因為害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情敗露后,會有很多人上門要錢,就想在這之前把自己的出租-車和運營手續(xù)過戶到石宏強名下,考慮著怎樣才能讓彼此的“交易”更加合理,并且有一定的說服力和強制性,不會被其他人“搶”了去,遂提議走“法律程序”。這時的王兆清已經(jīng)動起了歪腦子,給石宏強打了三張欠條,金額累計50萬元。
石宏強本就是愛面子的人,拿著欠條,去法院打起了“假官司”。2015年5月,法院出具了民事調(diào)解書,二人假裝著達成了和解,約定將王兆清名下的出租車和運營手續(xù)抵付給石宏強。
“我懷疑是虛假訴訟,請求你們監(jiān)督”
事情遠沒有二人想象的那么簡單。在此之前,王兆清因“生意”周轉(zhuǎn)向張方娟借了100萬元,一直沒有還錢。
2015年7月6日,張方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及財產(chǎn)保全申請,請求查封凍結(jié)王兆清的出租車和運營手續(xù),得知王兆清、石宏強之間打官司的事情,車和手續(xù)也已過戶到了石宏強名下。在這之后,張方娟與受到指使的石宏強陸陸續(xù)續(xù)地向法院多次提起訴訟、提出執(zhí)行異議申請,都主張自己對出租車和手續(xù)的所有權。
張方娟心里總覺著事情不對,懷疑王兆清和石宏強是在演戲、打“假官司”,在2017年5月找到了任城區(qū)檢察院,請求撤銷王兆清和石宏強的民事調(diào)解書,并依法追究二人虛假訴訟行為。
也是在這段時間里,王兆清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5日,王兆清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時間太長了,具體記不清了”
“借了四五次,具體記不清了,都是讓石宏強準備好,我去找他拿”“這些錢都是準備好現(xiàn)金,約定好地點交接的”“借了十幾次,都打了借條,到最后重新打了三個總借條”,王兆清在多次供述中吞吞吐吐、前后矛盾。
“先給王兆清的現(xiàn)金,后補的條”“原來是零散著借的,有時候兩千,有時候五萬,大約借了二十次”,石宏強的供述與王兆清的說辭也不盡相同。
與此同時,任城區(qū)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發(fā)現(xiàn),石宏強之前開洗煤廠賠了錢,現(xiàn)在從事保安工作,一個月工資2千余元。其妻子長期無業(yè),近兩年開始在文具店工作。
“50萬元的大額借貸明顯超出了石宏強的支付能力”,憑借多年的辦案經(jīng)驗,承辦檢察官品味到了一絲虛假訴訟的味道。
審查逮捕期間,石宏強承認了打“假官司”的犯罪事實。
“早于罪名實施時間,不構成犯罪?”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與否展開了辯論。
辯護律師認為,“本案虛假訴訟行為發(fā)生在2015年4月,當時《刑法》未將虛假訴訟列入犯罪行為。直到2015年8月29日,《刑罰修正案(九)》才將虛假訴訟列為犯罪行為,且于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和溯及力的規(guī)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該案中,兩名被告人進行虛假訴訟的時間雖然早于虛假訴訟罪名實施的時間,但二人的虛假訴訟行為是從2015年4月提起訴訟開始,到提出執(zhí)行異議申請,一直持續(xù)到2017年3月提交撤訴申請為止,故二人犯罪行為不存在刑法溯及力的使用評價問題”。
“二人的虛假訴訟行為并沒有對張方娟造成任何損失”。
“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在妨害司法秩序并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的同時,就已經(jīng)給被迫參加民事訴訟的張方娟造成了經(jīng)濟上的損失和時間、精力的浪費”,承辦檢察官做好了充分地應對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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