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邱偉)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貿易法律處原副處長榮民(曾任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二等秘書)因犯貪污罪、受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榮民認為量刑過重,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作出了二審保持原判的裁定。
榮民涉及7項犯法事實,其中利用虛偽報銷手段騙取公共財產3萬余元,收受賄賂56萬余元。2008年11月,在監(jiān)察部駐商務部監(jiān)察局對其貪污問題進行核查時,榮民主動交代了他受賄的犯法事實。
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榮民有期徒刑1年6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決定履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一審宣判后,榮民上訴認為他收受饒河經濟貿易開發(fā)公司、北京阿爾法咨詢公司的款項,沒有利用職務上的方便,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受賄。他還認為自己貪污主動坦率,應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賄有自首情節(jié),應在3年以下量刑,法院應決定履行3年6個月有期徒刑。
二審法院認為,榮民接收請托后,利用職務方便,或者打探情況,或者直接參與請托事項的辦理,或者利用職務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條件,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方便,為請托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這些行動完整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關于一審法院沒有考慮坦率、自首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認為,榮民所犯貪污罪是被群眾舉報后,紀檢部門找他談話,他才交代,不能認定為主動坦率。在被審查期間,榮民交代了有關部門不控制的受賄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一審法院鑒于榮民的認罪態(tài)度及其沒有退贓的情節(jié),對其處分并無不當。
榮民重要案情
1.受賄31.5萬 這是榮民受賄款中最大一筆。2006年底,該省饒河縣經濟貿易開發(fā)公司向商務部申請紡織品配額,榮民利用擔負條法司貿易法律處副處長的職務方便,出具了有利于該公司的看法,于2007年5月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賄賂款國民幣31.5萬元。
2.受賄11萬 2007年10月,榮民利用擔負貿易法律處副處長等職務方便,請托上海商務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北京阿爾法商務咨詢有限公司項目審批供給幫助,2008年1月收受該公司經理給予的賄賂款國民幣11萬元。
3.受賄7萬2004年8月,榮民利用擔負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二等秘書的職務方便,為浙江匯信進出口股份公司探聽該公司申請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品牌展位一事的進展情況,于2005年8月收取該公司副總經理給予的賄賂款國民幣7萬元。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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