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的公!穭≌
如果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關于好萊塢經典影片《憤怒的公!钒鏅鄦栴}做出的裁決,將會有更多的類似版權訴訟出現(xiàn)。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10月1日宣布,將同意進一步了解馬丁·斯科塞斯電影《憤怒的公!肪巹∨畠禾崞鸬闹R產權訴訟案件(“《憤怒的公!钒浮保┑那闆r。如果最高法院就該案件在將來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則會使好萊塢電影公司失去之前在相關訴訟中的抗辯優(yōu)勢。
已經過期的訴訟?
該案件由保拉·彼得雷拉提起。保拉·彼得雷拉的父親弗蘭克·彼得雷拉是拳擊冠軍杰克·拉莫塔自傳的作者,他在1963年為馬丁·斯科塞斯后來的電影《憤怒的公!穼懥藙”境醺。保拉·彼得雷拉認為:在父親弗蘭克·彼得雷拉于1981年去世之后,版權保護法“28年條款”過期之前,父親原作的版權收益應該由自己繼承。
在這起訴訟案件中,保拉·彼得雷拉起訴米高梅和20世紀?怂骨址钢R產權,并要求賠償自己至少100萬美元的損失。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庭在2009年駁回了該訴訟,聲稱訴訟時效過期。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管轄范圍包括含加州在內的美國西岸各州,相比于其他巡回上訴法庭,它更加傾向于保護電影公司的利益。
但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同意進一步了解并考慮電影公司之前的抗辯是否適用于本案。電影公司通常在此類案件中使用“怠訴”抗辯,該抗辯針對那些明知自己知識產權已經遭到侵犯,但仍然故意等到最佳時機(比如電影公司從一部電影的重映版,續(xù)集,和DVD銷售開始賺錢的時候)才提起訴訟的個人。
不同的上訴法院對“怠訴”抗辯向來意見不一。保拉·彼得雷拉的律師說,如果最高法院支持了之前第九巡回上訴法庭的判決,那么就會導致出現(xiàn)原告“挑選法院,擇地行訴”的情況。米高梅回應了保拉·彼得雷拉,稱第九巡回上訴法庭做出了正確的判決,米高梅同時還指出保拉·彼得雷拉在18年后才提起訴訟對案件審理造成了“嚴重”侵害,例如許多關鍵證人在這期間去世。三年的訴訟時效法規(guī)適用于所有知識產權案件,所以保拉·彼得雷拉在此案中的訴訟請求只能溯及米高梅在2008年發(fā)行重制版《憤怒的公!分蟮氖找。保拉·彼得雷拉針對“怠訴”的反駁理由是訴訟時效法規(guī)已經完整保護了被告的利益,被告的利益并沒有被自己進一步侵犯。
《版權法案》引爭議
從歷史上看,美國最早的版權保護相關法案是1790年通過的《版權法案》,該法案規(guī)定著作權人在作品出版14年內享有作品版權,如果14年到期后著作權人仍然在世,則版權再延長14年;1831年國會通過的《版權法案》則將著作權人的版權年限延長至28年,到期后如仍然可繼續(xù)延長14年;1909年版本的《版權法案》則在保留初始28年版權同時,將到期后延長年限也提高到28年。
1976年,美國國會針對之前的《版權法案》做出了較大幅度改編,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年限從作品問世開始到著作權人去世后50年結束;對匿名作品、筆名作品以及雇傭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為75年;法案特別確定了“合理使用”概念,明確規(guī)定“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合理使用,無論是通過復制、錄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規(guī)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包括在課堂上分發(fā)多份拷貝)、學術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屬于侵權”。最高法院還特別指出,對于判定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時,需要考慮四個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版權作品的性質;3)相較于具有版權的整個作品,使用部分的數(shù)量和內容性質;4)對作品的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
即便最高法院做出了以上四點引申考慮因素,“合理使用”這一概念自從產生至今,就引發(fā)了多起充滿爭議性的版權爭議。如在1998年的“洛杉磯時報訴自由共和網站”這一案件中,盡管自由共和網站本身并不是商業(yè)性網站,但法院仍然判決由于該網站刊登了洛杉磯時報全文的新聞內容,使得用戶可以不向洛杉磯時報付費就看到報紙內容,所以自由共和網站侵犯了洛杉磯時報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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