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6月28日電(記者呂衛(wèi)紅) 備受關注的宜賓釀酒世家傳人尹孝功和五糧液公司爭取明代酒窖所有權事件有了新進展。本網記者今日獲悉,酒窖傳人的尹家上周將分辨將對五糧液公司的民事訴狀以及起訴宜賓市政府、宜賓市翠屏區(qū)政府的行政訴狀的起訴書一并快遞至四川省高級法院。今天上午,尹家的訴訟代表尹孝功告訴記者,自己正在四川省高級國民法院立案庭,法院工作人員稱已經收到了起訴書,至于是否予以立案將另行通知。
尹孝功告訴記者,尹家對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團體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酒廠有限公司3名被告有3個訴訟懇求:
1、判決三被告結束侵權,消除妨礙,返還侵犯財產。即結束應用其非法占領的16口“尹長發(fā)升”明代釀酒窖池,將酒窖歸返還給原告;
2、判決三被告支付已經實際侵權應用期間的酒窖應用費,按實際應用天數,按每天3萬元盤算,盤算到結束侵權交還酒窖為止。(先從今年1月1日盤算到起訴日6月30日為180天,540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和原告為禁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宜賓市翠屏區(qū)國民政府、宜賓市國民政府有2個訴訟懇求:
1、判決撤銷第一被告宜賓市翠屏區(qū)國民政府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宜賓市翠屏區(qū)政府撤銷〈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有關內容的通知》。
2、判決確認第二被告宜賓市國民政府《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通知》[市府房發(fā)(1984)字第454號]合法有效。
相干背景:
2010年4月,宜賓釀酒世家傳人尹家與五糧液公司爭取明代酒窖所有權關于酒窖所有權爭取戰(zhàn)的消息開端媒體呈現。尹家的代表稱“600年老窖是我祖業(yè),一直租給五糧液”。而五糧液公司則回應稱,以前簽的租約是錯的,每年付你租金是國有資產流失。
媒體報道中稱:
1984年,宜賓市政府一份對私房改革過程中的錯誤進行改正的文件“454號”顯示:“對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革你在鼓樓街34、36號內的房屋進行了復核,該房面積18.17平方米,屬錯改房屋,現應予改正,從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還產權!痹撐募路揭凿摴P字手寫注明的:“酒窖屬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拉攏”。這被尹家認為是古窖歸他們所有的最有利證據。
1996年2月6日,宜賓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再一次就尹家對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產權做出確認。該公證書表現,“經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婦在宜賓市鼓樓街34號,36號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釀酒老窖池十六口……逝世者生前均未留遺言。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之規(guī)定,逝世者尹伯明的遺留房產、酒窖所有權應由其子女尹嵐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繼承!
2010年4月21日上午,宜賓市政府和五糧液進行商量,市長、副市長、國資委領導皆有出席。22日下午,宜賓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劉禮華向瀟湘晨報記者介紹了會議的決定情況。
決定可以用兩句話概括:1.古窖是國有資產,是五糧液的。2.宜賓市將16口古窖判給尹家的454號文件是錯誤的。
劉禮華重復強調的是,五糧液“不僅僅是宜賓的酒廠,它現在是國有企業(yè),也是四川的直屬企業(yè),是我們中華民族的,無論站在哪個角度,都確定是要保護的”。
將酒窖判給五糧液,相當于宜賓市政府否決了454號文件的正確性。宜賓市為何如此出爾反爾?劉禮華說明,454號文件是當時的宜賓市政府對私改的糾錯,而私改“涉及到生產材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說的廠房、酒窖”,是“沒有錯的,是不能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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