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我省將修改《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對賄選等違法選舉行為做出明確規(guī)定:通過賄選等嚴重違法行為當選的村民委員會委員,不僅當選資格無效,還將被取消本屆內再次當選的資格。新法還規(guī)定,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記者 孫珂
賄選將被取消當選資格
據悉,《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已經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提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省民政廳廳長張國琛介紹說,以賄賂或者暴力、欺騙等違法手段進行非法選舉,是村委會選舉中的痼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對違法行為、查處機關沒有明確界定。
針對這一問題,修訂草案明確規(guī)定了選舉中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候選人本人及其親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收買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以暴力、威脅、欺騙、誣告、誹謗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等。
修訂草案規(guī)定,如果發(fā)現上述行為,當選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將被取消資格;已經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并取消其本屆內再次當選的資格。
村民聯(lián)名可罷免村委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當選后,必須要接受村民監(jiān)督,村民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成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要求。但檢舉和罷免有一定區(qū)別。檢舉在人員和形式上相對簡單、隨意,而罷免必須要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規(guī)處處長江守濤介紹說。
對此,修訂草案嚴格規(guī)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村民委員會逾期未召開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應自接到罷免要求90日內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如果罷免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對該成員提出罷免要求。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也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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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先保障婦女當選
村民委員會選舉中,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也十分重要。為此,修訂草案在候選人的產生過程中明確規(guī)定,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中,婦女應當占一定比例。經預選確定的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沒有的則以獲得直接提名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
同時,為保障優(yōu)先選舉婦女和確定婦女當選,修訂草案規(guī)定,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人數等于或者多于應選人數,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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