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政府強力推動,保障房建設勢必大刀闊斧。在政府工作報告“多渠道籌集資金”的導向下,一些來自民企、險資方面的代表委員也在“兩會”期間紛紛表示,對入資保障房建設有很大興趣。
與開發(fā)商品房相比,保障房尤其是公租房、廉租房建設回報率低、回報周期長、無法買賣,為何還有民資熱衷?
“缺口”待補
住建部副部長齊驥3月9日介紹,今年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任務,共需資金1.3萬億元。通過社會機構投入和保障對象及所在企業(yè)籌集,加上各級政府財政投入,資金來源基本已落實。
“1.3萬億恐怕不夠花。”中國社科院編審盧世琛委員說,他估算,1.3萬億只是蓋房子的錢,還需配套設施、商業(yè)設施、上下水等,這筆錢的籌集,恐怕要調動民間資本力量。”
各地已紛紛簽下保障房建設“軍令狀”,箭在弦上,躍躍待發(fā)。而面對資金“缺口”,該如何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
財政部財稅所所長賈康委員認為,市場有逐利性,入資保障房,國家有政策傾斜,企業(yè)也不吃虧。“財政撥款肯定不會在保障房建設中占大頭,但一定是‘唱主角’。財政撥款是‘引資錢’,要發(fā)揮四兩撥千斤的效應。它后面緊跟著的是銀行貸款、民間資本、險資,包括一些開發(fā)商資本的跟進。”
政府大力建設保障房改善民生,房地產企業(yè)老總態(tài)度如何?“一定是擁護的。”星河灣地產董事長黃文仔說,“土地成本不高、稅費有優(yōu)惠、收益有保障等,這些都是吸引民營企業(yè)承建保障房的原因。”
“還沒有一個地方政府要求我或向我發(fā)出信號,希望我進入保障房建設這個領域中去,也沒有政策鼓勵民企參與保障房建設。”中國房地產業(yè)協(xié)會副會長胡葆森代表認為,雖然建設保障房利潤不高,但應該是一件雙贏的事。希望地方政府制定針對性較強的優(yōu)惠政策,共同解決住房保障融資問題。
民企躍躍欲試
在杭州、常州等地,民企早就“試水”保障房建設。富力集團董事長張力委員曾去這兩地考察。“浙江民營資本發(fā)達,一些民營企業(yè)樂于嘗試各種新鮮項目。”他介紹,投資建設杭州公租房的既有民營企業(yè),也有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建成的公租房基本上是不盈利的。”
中國大恒科技集團張家林委員認為,國家政策明文規(guī)定公租房不能出售,只能整體轉讓,政府大力倡導的公租房、廉租房又沒有權屬證明,因此,民企投資保障房并不劃算。“目前來看,已經投入使用的公租房,收益來源僅僅是公租房租金和配套商業(yè)設施的租金。與龐大的投資相比,收益小,需要二三十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收回投資。”
回報率低、回報周期長,為何還要投資?深圳研祥集團董事長陳志列代表表示,企業(yè)發(fā)展到一定程度,應該回饋社會,“很多國外富豪都熱衷做慈善事業(yè),中國企業(yè)家出錢建保障房,也是社會責任感的體現(xiàn)。”
“很多民企認為,政府是不會讓他們吃虧的。”山東經濟學院房地產研究所所長郭松海委員說。隨著政府對樓市連出重拳,一些民企對投資商品房抱有顧慮,這也是他們把目光投向保障房建設的重要原因。
“今年200萬套公租房建設任務如果完成,將新增大量住宅面積,預計是2010年新增住房總面積的70%,這還不算其他保障房。”郭松海認為,保障房建設將占據(jù)地產建設的大半河山,民營企業(yè)也冀望于更加穩(wěn)定和長期的盈利,這就找到了保障房和民資的結合點。“一些中小房地產企業(yè)甚至搶建保障房,以此作為抗衡大企業(yè)、做大做強的轉折點。”
三道“坎”非邁不可
3月10日,保險資金投資保障房第一單誕生。中國太平洋保險的投資計劃獲保監(jiān)會備案通過,募集到40億元資金,主要用于上海約50萬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中國平安集團董事長馬明哲委員表示,保障房建設具有地方政府負責、指定土地劃撥、規(guī)定利潤空間、承諾回購等強制性要求,符合險資資產負債配置要求。中國人壽總裁楊超認為,保險資金規(guī)模大、周期長、資金來源穩(wěn)定,非常適合參與保障房建設。
全國工商聯(lián)在今年提案中建議:“保障房建設是長期任務,建議建一個住房銀行,向社會發(fā)放長期債券,也可資產證券化上市買賣。”
民企試水,險資出手,各種融資渠道逐漸暢通,保障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似乎有了保障。但張家林卻認為,無論是哪種資本,只要是政府財政撥款以外的資金投資保障房建設,都必須邁過三道“坎”。
第一是回報率的問題。“保障房建設回報率只有3%至5%,有些項目甚至不賺錢,無法保持企業(yè)的投資積極性。”張家林建議加大民企入資保障房的政策傾斜,給予更大優(yōu)惠。
第二是權證問題。“公租房、廉租房租金和配套網(wǎng)點房租金是企業(yè)的重要收益來源,建好房,萬一大量租戶不及時交納租金怎么辦?沒有任何權證,走法律渠道也很麻煩。”張家林介紹,上海的經濟適用房建設走出了一份共有產權之路,政府和業(yè)主共同持有房屋產權,任何一方不同意,房屋就不能交易。“但一旦發(fā)生法律糾紛,開發(fā)商可就業(yè)主的產權部分提起訴訟,這就給投資方吃了一記‘定心丸’,即使租戶拖欠租金,也有法律‘兜底’。”
第三是保障房的市場出口問題。“國外一些公租房、廉租房在十年、十五年后就有了產權證明,可以限制性上市交易,現(xiàn)在我國沒有相關規(guī)定。”張家林認為,如果規(guī)定若干年后可買賣房屋,即使設置一定的限制,也會給民企以極大鼓舞。“房產調控力度日增,更加穩(wěn)定和長期的盈利是任何一家企業(yè)都渴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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