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創(chuàng)辦練歌房,不但為客人供給陪侍和賣淫服務,同時還容留客人吸毒;未滿18歲的少女練歌房做領班,在客人與賣淫女之間當起“皮條客”;男子以談戀愛、找工作為名欺騙三名少女,將她們送進練歌房賣淫“掙錢”。上周,青島萊西法院集中宣判了這個由六人組成的賣淫團伙,夫妻倆各獲刑5年零8個月和5年零6個月,其他參與組織者也分辨獲刑。
少女成賣淫場合領班
據(jù)女被告人邵某供述,從2008年8月份,她和丈夫史某在萊西市溫州商貿(mào)城西開了一家練歌房,雇來姜某做大堂經(jīng)理,張某做領班,其中張某具體負責管理小姐,不但安排小姐坐臺和出臺,坐臺和出臺的賬目也都是由張某負責記,姜某負責安排客人和小姐出臺。“坐臺就是陪著客人唱歌、喝酒、跳舞,出臺就是去賣淫。”邵某說。
記者懂得到,張某做練歌房領班時還未滿18歲,據(jù)張某交代,這份工作是她自己找的,2009年11月份到該練歌房做領班,自己負責帶著小姐選臺?腿巳コ钑r,自己領著店內(nèi)的小姐到房間,供客人挑選。
“店里有吸毒的,我剛去時有一天我領小姐到房間讓客人選臺,發(fā)明房間內(nèi)客人用吸管和塑料瓶吸毒,我不懂,店里的小姐告訴我這是溜冰。”張某供述,練歌房不但供給小姐賣淫,還容留客人吸毒。
男子欺騙三名少女賣淫
“24歲的張某某以談戀愛為釣餌,欺騙威脅三少女到練歌房賣淫,掙錢供他花費。”7月4日,萊西法院的法官告訴記者,2009年11月的一天,在萊西市汽車站附近看車的張某某,看到一個叫樂樂(化名)的女孩正在打電話,就過去說要和她談對象,樂樂并不批準,他就恫嚇她,稱自己知道她家,讓她警惕點 ,連哄帶騙將樂樂帶到籌備好的車上。
張某某供述,后來自己就以沒有錢花為由,讓樂樂到史某經(jīng)營的練歌房坐臺,開端樂樂不批準,自己就要挾她,沒有措施樂樂就到練歌房去了,“她平時坐臺,有時出臺,掙的錢我和她一起花。”張某某說。據(jù)悉,樂樂只有16歲,萊西當?shù)厝恕?/p>
據(jù)張某某供述,2009年11月份一天下午,他在萊西汽車站與未成年的網(wǎng)友菲菲(化名)會晤,假裝給她介紹工作,然后將菲菲騙回自己租的房子里與其產(chǎn)生性關系,以后又認識了菲菲的雙胞胎妹妹慧慧(化名),之后將兩人送到練歌房里,“我當時說給她們找個好工作,其實就是想讓她倆在練歌房坐臺和出臺掙錢給我花”。
老板夫婦和幫兇分辨獲刑
萊西法院認為,被告人史某、邵某、姜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動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史某、邵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動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史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又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予以數(shù)罪并罰。各被告人均認罪悔罪,被告人史某、邵某、姜某、張某、李某和張某某積極繳納罰金,均可從輕處分。
被告人史某決定履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個月,并處分金國民幣13000元;被告人邵某決定履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分金國民幣13000元;被告人姜某犯組織賣淫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及故意損害罪,決定履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分金國民幣12000元;被告人張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分金國民幣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分金國民幣5000元;被告人張某某犯勾引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分金國民幣5000元。
涉世不深少女頻被騙
4日,萊西法院法官告訴記者,本案中罪犯張某某看到未成年人樂樂在車站打電話,就上前跟她談對象,起初樂樂并不批準,可是張某某恫嚇樂樂,將其強行帶到車上。事后,受害的樂樂沒有選擇報案,而是選擇了隨從和幻想。后來,張某某通過網(wǎng)絡聊天,又認識了菲菲,菲菲促赴約陌生網(wǎng)友,后又連帶胞妹,被騙后沒有勇氣逃脫或選擇保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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