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會現(xiàn)場(記者 張雯婷 攝)
12月8日訊 (記者 張雯婷 楊婷婷)11月3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了《山東省涉稅財物價格認定辦法》,這是全國第一個以省級政府名義出臺的涉稅價格認定辦法。今天,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邀請省物價局副局長董金文對《辦法》進行解讀,并回答記者提問。
發(fā)布會上,省物價局副局長董金文表示,在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情況下,《辦法》第四章規(guī)定了兩條途徑,即重新認定和復核裁定。
當稅務機關、納稅人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送達之日起15日之內(nèi)向原價格認定機構提出重新認定,也可以直接向結論書中載明的復核裁定機構提出復核裁定。價格認定機構在收到重新認定、復核裁定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如果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并及時向稅務機關、納稅人送達結論書。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價格認定機構對于下列三種情形不再受理,即:稅務機關已作出納稅決定的;上級價格認定機構已作出價格認定結論的;其他不符合重新認定、符合裁定受理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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