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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者解除合同是否承擔違約義務?
北京正海律師事務所主任楊磊則表現(xiàn),4月17日以后,他們確實接到了相當多的咨詢,詢問因為政策變更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不能,買受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義務的問題。楊磊認為,這需要根據(jù)簽訂合同中的具體情況而定:
一.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方法支付購房款的,買受人無權提出因貸款政策變更解除合同;
二.房屋買賣合同雖然約定了以貸款方法支付購房款,但是同時又約定了如果未能辦理貸款,則買受人需以現(xiàn)金方法付款的,買受人無權提出因政策變更解除合同。但如果買賣雙方簽訂的是2007年12月北京市建委與北京市工商局修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范本,在合同第四條第(三)中選擇第(1)項的,因貸款不是買受人自身原因不能獲得批準,買受人可以以貸款政策變更請求解除合同;
三.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以貸款方法支付購房款,但是約定的貸款比例較低,未受貸款政策影響,則買受人亦不能以政策變更提出解除合同。但如買受人是第二套住房申請貸款的,首付款因貸款政策變更需進步至50%的,買受人可以以貸款政策變更請求解除合同。如買受人是第三套住房申請貸款的,因政策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的批準的,也可以以貸款政策變更請求解除合同;
四.只有合同中約定了以貸款方法支付購房款,并且因為貸款政策變更,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情況,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同時提出不承擔違約義務的主意才干夠得到國民法院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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