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記者/孫穎)因證券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被人以木馬病毒方法竊取并被修正,傅先生賬戶內的61萬余元被人“轉”到了以吳某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內,所幸傅先生及時發(fā)明,并馬上報警,警方凍結及時,才使得這筆錢未被轉走。但如何拿回這筆錢卻讓傅先生頭疼,他稱公安機關要其通過民事訴訟情勢解決被盜資金劃撥問題,而羅湖法院卻認為,該案不屬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疇。該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證券賬戶被盜取61萬多
傅先生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被人竊取、修正的事情產生在2008年12月10日13時33分,之后嫌疑人將“國債0501”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的方法,在短短一個半小時內持續(xù)交易400多次,盜取傅先生61萬余元。
傅先生發(fā)明賬戶被非法侵入后,馬上報案,并向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緊急申請凍結賬戶。公安人員偵察發(fā)明,傅先生賬戶被非法操作進行交易的對手方賬戶是以吳某為開戶人,開立在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營業(yè)部的證券賬戶。由于警方凍結及時,61萬余元未來得及轉走。
據傅先生介紹,事發(fā)1年多過去,警方告訴稱基礎可以消除吳某為作案嫌疑人。吳某不慎將個人身份證喪失后被犯法嫌疑人撿到,使得犯法嫌疑人得以利用其身份證在申銀萬國的營業(yè)部開立賬戶;由于嫌疑人有較高的反偵察才能,沒有留下有價值的破案線索,故至今無法破案。傅先生稱,警方通知他可以以民事訴訟的方法解決被非法竊取資金的返還問題。于是傅先生以不當得利為由狀告吳某和國泰君安,懇求判令吳某返還其不當得利61萬余元,國泰君安承擔連帶義務。
此案一審時,吳某明白表現,是犯法分子利用了他被盜的身份證,他本人愿意配合返還在其賬戶內的61萬余元。國泰君安認為自己沒有義務,其與傅先生簽訂的協議明白了傅先生應保證用于交易的電腦系統(tǒng)安全可靠,但事實上其電腦卻被電腦病毒侵襲。
羅湖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公安機關正在對本案涉嫌的刑事欺騙犯法行動立案偵察,因此本案不屬于國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疇,傅先生應另循法律道路主意權利。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傅先生的起訴。
對該判決不服,傅先生向深圳中院提起了上訴。據其稱,他在一審判決后向公安部門進行了信訪,但公安部門的看法仍認為警方不能夠將錢款直接劃還給他,請求法院判決。
原告保持稱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傅先生上訴認為,此案是典范的不當得利糾紛,依法屬于國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這61萬余元在吳某賬戶內,吳某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了這筆財產,無疑屬不當得利;羅湖法院認為這不屬于法院受理范疇,顯然實用法律不當。同時,本案事實明白,數額明白,吳某也自愿將錢款返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及時判決,保護其合法權益。
傅先生還稱,公安部門已明白由于嫌疑人有較高反偵察才能,被盜款項又扣押時間太長,不能長期不予返還,故對該案暫中斷偵察,并于今年4月向羅湖法院發(fā)出了“協助辦理傅某某被盜資金案民事部分的函”。傅先生認為,公安機關對刑事偵察已經中斷且請求必須有國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才干劃款,而吳某本人又自愿返還,因此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及時判令返還這筆錢款。
因為該案重要是程序方面的問題,因此法官在簡短開庭后便發(fā)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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