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寧6月17日熱線消息(記者 陳晨 通信員盛蘇 關在峰)投保人出事故后,先行賠償了受害人,再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時,卻被對方以事先未明白告訴的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付。近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要照單賠償。
微山市民楊某購置了他人的一臺歐曼車,并購置了保險,其中第三者保險50萬元。2009年5月份,由于自卸翻斗沒有完整落下,楊某雇用的駕駛員開車撞壞他人的大門橫梁。在法院判決后,2009年10月,楊某支付了賠償款10萬余元。事后楊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拿出了一份2007版機動車第三者義務保險條款,并以其中的免責條款為由拒絕承擔保險義務。雙方協(xié)商不成后,楊某訟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供給的格式條款的,對免除保險人義務的條款,保險人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情勢向投保人作出明白闡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白闡明的,不產生效率。本案中,保險公司向法院供給的2007版機動車喪失保險條款和保單是相互分別的兩部分,而且沒有證據(jù)證實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義務的條款已經做出明示,故免除保險人義務的條款對投保人楊某不產生效率。因此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應照單賠償楊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