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利縣城經營小百貨商店的高某把具有必定危險性的玩具手槍賣給了7歲的小強,致其玩耍過程中打傷了眼睛,成果被墾利縣國民法院判決賠償小強的醫(yī)療費等各項喪失2000余元。
今年5月初,小強來到高某經營的小百貨商店,花10元錢購置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槍和一些“專用子彈”。該種子彈為圓形實心塑料,子彈外包裝上的文字闡明,其可發(fā)射15米以上距離。不幸的事很快就產生了,小強在玩“手槍”時,不慎走火,將自己的眼睛射傷,到醫(yī)院就診花費3000余元。后因雙方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小強的父母一紙訴狀將高某告上了法庭。
墾利縣國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強作為一名7歲的兒童,屬無民事行動才能人,應當得到父母的監(jiān)管和保護。對小強受傷,小強的父母應當承擔必定的監(jiān)護義務。高某經營的商店違背國家相干法律規(guī)定,出售沒有生產廠家、無商標標識以及無產品合格證,能擊發(fā)塑料玩具子彈的玩具手槍,并向尚不具備基礎生活常識認知才能的兒童出售。小強的受傷,高某作為商店的經營者具有明顯錯誤,應當承擔60%民事賠償義務,判決高某賠償小強喪失2000余元。(郭波 趙金城 徐文飛)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