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據北京市計劃委透漏,北京市政府近日下發(fā)了《關于建立禁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機制的看法》。今后執(zhí)法部門發(fā)明違法建設后,可直接轉交由區(qū)縣政府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履行強迫拆除,而不再經由法院裁決并履行強拆。同時,包含水、電、氣、熱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不得向違建供給服務。
市計劃委委員孫衛(wèi)對記者介紹說,“按照以前的流程,查處部門必須先向違建單位或個人下發(fā)停工通知書和拆除通知書,拒不履行的,再向法院申請裁定,裁定后還需要必定周期后才干履行。如果對方提出上訴,還要重新裁定。最長時間能夠達到十個月。很多時候,在強拆履行前違建都建起來了,此時再拆就更難了。”
就此,接收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強拆權利跳開司法程序,并直接賦予區(qū)縣政府,客觀上有利于行政執(zhí)法的快速便捷,有助于及時禁止違建行動,但需要把握好怎樣界定違章、違法建筑,并嚴格按照相干請求予以拆除。長遠來看,建立以保障居民住宅、保護國民私有權為立足點的有關拆遷、違建的專門法律文件是杜絕違建行動的最終解決渠道。
如何界定違建是核心要害
“對于已經明白界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跳開司法程序并由區(qū)縣政府進行強迫拆除,客觀上有助于及時禁止違建行動的產生。”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在接收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現,如何對建筑物本身進行清楚明白的界定是核心要害所在。
“如果產生對強拆對象認定錯誤的情況,就會對國民的自身合法權益構成侵害,需要執(zhí)法和相干部門予以重點關注。”汪玉凱強調,對違法建筑物本身進行科學的界定,并形成制度性的請求是非常要害的。
對此,中央黨校政法部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林也對本報記者表現,正確界定違法建筑物本身是行政執(zhí)法部門進行強迫拆除的重要前提,也是全部執(zhí)法過程中最難的環(huán)節(jié)。
“首先需要以文件的情勢對違章、違法建筑的種類予以界定。誰有權拆除和通過什么方法拆除都是需要重點明白的。是否需要進行聽證也需要明白。”林 強調,要通過明白的規(guī)定以及清楚的政策來避免執(zhí)法過程中可能呈現的瑕疵與漏洞。
法律介入是最終解決渠道
對于屢禁不止的違法建設,從源頭上予以禁止需要采用怎樣的方法予以解決?林 認為,通過司法方法,納入法律軌道是解決的基本。
“新的法律文件的立足點應當是保護國民的住宅與私有權。”林 認為,關于違章建筑可以有專門的法律文件,對任一違章建筑要有確實界定。
對此,汪玉凱也認為,通過制定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對違法建筑予以界定,同時政府也需要通過具體的履行措施保障法律文件的正確落實。
林 認為,政府做足自身工作的同時,通過舉辦居民聽證,讓大眾自己說出哪些建筑是違章、違法的建筑也是緩解抵觸的有效方法。
“政府需要綜合多方看法,從建筑的非法性、不合理性、拆除的必要性等方面進行論證,這樣拆除起來就不會存在過多阻力。”林 強調,拆除違法、違章建筑不要變成單純拆除國民私人住宅的行動,進而引發(fā)新一輪的強迫拆遷,甚至造成政府違法行動的產生。
“這需要政府多部門共同努力,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最終杜絕違章、違法建設的產生。”林 說。
強拆工作履行問責制
目前北京違法建設重要分兩類:一種是屬于有證的違法建設,其中包含在審批過程中就開端建設以及在建設過程中增加面積、加層等;另外一種則是基本沒有得到任何審批,建設方就開端私搭亂建,這種情況在鄉(xiāng)鎮(zhèn)比較常見。
據懂得,此次建立的禁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動工作機制,其中除了計劃、國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等部門將對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進行聯動拆除外,區(qū)縣政府也以簽訂義務書的情勢承擔了具體工作,發(fā)明的違建將由區(qū)縣負責直接拆,拆除不力的區(qū)縣將被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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