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經(jīng)過幾十次座談會和征求意見、兩次審議、高票通過的《江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今日開始正式實施。高票通過,意味著學生、家長、學校、社會在立法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種種爭議和分歧都得到了很好的解答。值得一提的是,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不得張榜公布學生成績名次等條款的修改或設置,都吸納了未成年人的意見。
關鍵詞:家庭保護
父母對孩子遵守“8個不得”
《條例》對父母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交往情況,關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齡階段的生理、心理變化和思想道德狀況。
同時,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學校的指導,掌握正確的教育和監(jiān)護方法。
《條例》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在對待孩子方面有“8個不得”,其中較為引人注目的是:不得侮辱、體罰、虐待、遺棄、買賣未成年人;不得允許、強迫未成年人訂婚、換親和結婚;不得允許、強迫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不得允許、強迫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務工;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有殘疾的未成年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監(jiān)護責任和撫養(yǎng)義務等等。
這些具體條款的出現(xiàn),意味著,對父母要求更高了,過去那種“老子打兒子,天經(jīng)地義”的思想是行不通的。
一旦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學校保護
不得加重未成年學生學習負擔
考試成績和名次公布在學校顯眼處,而且考得好就可以坐在教室前面,考得差就只能坐在最后面……對于學校這類行為,學生是最為反感的。令孩子們感到欣慰的是,《條例》第18條提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名次。
同時,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占用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期、法定節(jié)假日補課,加重未成年學生學習負擔,不得延長其在校學習時間,保證未成年學生娛樂、體育鍛煉的時間和參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動的時間。
大熱天,學生們被學校安排參加禮儀慶典,敲鑼打鼓、禮儀接待,體力不支的學生就難耐酷暑,暈倒在地……類似這樣的新聞,在媒體上并不少見。對此,學生既反感,又有苦難言,他們也期待少參加甚至不參加這類活動。
學生們的呼吁也在立法中得到了體現(xiàn)!稐l例》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及其教職員工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與教育無關的活動或者與其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其他活動。確需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的重大慶典、外事活動,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此外,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其本人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并給予書面答復。受處分的未成年學生確已悔改的,畢業(yè)時其處分記錄不載入個人檔案。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及其教職員工還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恐嚇、歧視、體罰、變相體罰,也不得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變相索要禮品和財物,不得強迫、變相強迫未成年人購買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銷讀物和其他物品。
關鍵詞:社會保護
學校周邊不得設營業(yè)性娛樂場所
隱私權是基本人權,理應受法律保護。但目前,父母往往對處于青春期的孩子“不放心”,翻看他們的日記和手機短信、查看QQ聊天記錄,孩子們對此極為反感,認為侵害了他們的隱私權。同樣是今天開始實施的《重慶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就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wǎng)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個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江西這一《條例》雖未作出這樣的詳細規(guī)定,但也同樣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和其他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學校、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資料。
同時,《條例》還規(guī)定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學校周圍不得設立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游藝娛樂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除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jīng)營者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限制進入的標志,并設專人專崗加強管理。
此外,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jīng)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斷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關鍵詞:校園安全
校園周邊應設警務室或報警點
今年早些時候,國內發(fā)生多起校園暴力案件,導致一些未成年人傷亡,有關校園安全的話題也成了社會的焦點。
《條例》也對此專門作了相關規(guī)定。其中就明確: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健全門衛(wèi)、值班、巡邏、檢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教職員工對校園內及其周邊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及其周邊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責任民警,加強裝備配備,把校園及其周邊地區(qū)作為治安巡邏、監(jiān)控的重點區(qū)域,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各類治安隱患,預防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或者其周邊設立警務室或者治安報警點。
《條例》還明確要求司法機關對遺棄、傷害、虐待、拐賣、綁架未成年人和脅迫、教唆、誘騙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可以對未成年嫌犯或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其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情況,為辦理案件提供參考。必要時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組織進行社會調查。
此外,解除羈押、服刑期滿或者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yè)不受歧視。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裁定假釋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制定幫教措施,共同做好幫助、教育和矯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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