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從消息的字里行間我們可以感受到,在這個制度出臺之前,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是沒有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或者是很少和工人同時下井。為什么呢?原因很簡略:井下危險,弄不好是會殞命的。但是話又說回來,礦井下面的危險到底有多大?難道不可以避免嗎?從這則消息里我們也可以看出,危險是時時存在的,只要科學合理地操作,完整是可以避免的。請求“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和工人同時下井,并不是同時赴逝世,而是求得共同的安全生產(chǎn)。因為許多事故的產(chǎn)生,原因很簡略,基礎上都是違規(guī)操作所致,如果領導在井下現(xiàn)場指揮,安全系數(shù)不言自明。
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會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嗎?任何制度都是這樣,規(guī)定得再好,如果不去貫徹履行,都是一紙空文。在看這則消息的同時,我還看到了配套的督查制度,但是如何督查,我沒有看到更加詳盡的計劃。全國高低的礦井這么多,其實做好督查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因此我感到,如果要搞好督查,是不能脫離群眾路線的。因為督察組不可能天天守著每一個礦井,我們也無法絕對保證每一個參與督查的人員都能夠嚴格執(zhí)法。那么,我們要做的最基礎、最有效的工作就是宣傳好這個制度,發(fā)動寬大礦工一同參與監(jiān)督——如果礦工在下井時領導不一起下井,或者是下井后不能和礦工一同升井,他們就要拒絕下井和持續(xù)工作,并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但是我的憂慮又來了,舉報人的權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護,我們也應當有嚴格的配套措施。
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會解決所有的礦難嗎?其實,《濫竽充數(shù)》的故事就是一個很好的啟發(fā):如果我們的礦山領導具有較強的專業(yè)素質,礦難產(chǎn)生的機會我想是微乎其微的;但是如果礦山領導只是一個“南郭先生”,他的下井其實對問題的解決毫無用處,如果加上“瞎指揮”,說不定危險產(chǎn)生的幾率還會進一步上升呢!因此,礦山領導業(yè)務素質的高低是施展這一制度有效作用的“瓶頸”。
只有督查、舉報、礦山領導業(yè)務素質等問題解決好了,我們的“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會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制度才干夠施展出應有的作用。 相關閱讀